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商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
  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查報系爭車牌號
  碼「535-MV」之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之現值,並以此核定
  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㈡查報並出車牌號碼「535-MV」號之車籍資料(如出廠證明
  )、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以及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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