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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