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戊○○
甲○○乙○○丁○○丙○○被告己○○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東交簡字第六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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