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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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5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漢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漢原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漢原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二裁判以上之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陳漢原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9月28日,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9月2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0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並已執行完畢,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量空間甚為有限,故認顯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公共危險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3日

112年1月20日

112年1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046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速偵字第37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298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394號

113年度壢交簡字

第345號

114年度簡字

第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113年5月7日

114年2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3817號

113年度壢交簡字

第345號

114年度簡字

第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3年6月22日

114年3月25日

備註

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588號

(已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4946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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