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甲○○心神喪失,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頭部外傷導致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障礙,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禁字第313號案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經 謝明憲 醫師鑑定認被告於94年7月因車禍造成腦部受損,雖經開刀治療及復健治療,進展仍相當有限。目前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個人衛生均完全需家人或看護處理。鑑定時其仍呈現明顯無法恢復意識,僅存被動反射反應,全然缺乏主動表達自我意思之能力。其臨床診斷為一、硬腦膜下出血併顱內出血,二、外傷性腦挫傷。鑑定時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有本院94年度禁字第313號民事裁定影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核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於被告回復意識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