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94號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219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壹萬捌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