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059號原告力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崎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崎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