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雅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阿 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18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
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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