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啓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5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啓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㈣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總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王啓峰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40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年12月5日出所;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4年間,再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105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1月27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居所廁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取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1月28日12時57分許,在王啓峰前揭居所B3停車場4號停車格,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復於同日13時13分許,在王啓峰前揭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㈡至㈣所示之物,並於同日17時1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啓峰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231號偵查卷宗(下稱毒偵卷)第31-41、113-116頁】,且被告於上揭時、地,經警採集其尿液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及氣相/液相層析質譜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人體代謝後之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各為1,114ng/ml、14,405ng/ml),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應受尿液採驗人同意事項登記表各1紙、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7C000000號)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77、79、8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核交字第5168號偵查卷宗(下稱核交卷)第2頁】;復有如附表編號㈣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各1只,總毛重0.73公克)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扣案可資證明,而其中如附表編號㈣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各1只),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各1只,驗前淨重各為0.0751公克、0.1308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0746公克、0.1299公克),亦有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1926號搜索票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3停車場4號停車格)共3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共3紙、現場照片4張、扣案物品照片8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2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見毒偵卷第51、55-59、65-69、85-8
7、91-95、133-135、13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前曾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
聲字第40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年12月5日出所;詎被告受該觀察、勒戒未能收其實效,仍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4年間,再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105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5頁),則被告已有「5年內再犯」之情形,其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自應予追訴、處罰。
㈢綜上所述,本案犯罪事實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啓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曾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
簡字第1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105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5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與前案相同,顯見前案刑科對被告並未生警惕作用,有其特別惡性,足徵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至被告前雖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其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來源係向 顏崇皓 購買等語(見毒偵卷第35-40、114-115頁),然檢警機關係因另案被告 陳瑞勇 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舉毒品來源係另案被告 張正睿 ,復而對其實施通訊監察後,始悉顏崇皓亦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始據以偵辦查獲顏崇皓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8年4月18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80020622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共4紙(含職務報告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2紙)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39-46頁),顯見顏崇皓販賣毒品情事雖經查獲,惟非因被告上揭供述而來。從而,本案顏崇皓販賣毒品情事雖經查獲,惟非因被告上揭供述,因而查獲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來源,自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經觀察、勒戒及刑之
執行,猶未能斷戒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戒治意志不堅,且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度涉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難認先前刑罰對被告已生實效,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之記載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毒偵卷第31頁、本院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揭櫫明確。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㈣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
2包(含包裝袋各1只),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各1只,驗前淨重各為0.0751公克、0.1308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0746公克、0.1299公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為被告所有供施用後賸餘之毒品,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毒偵卷第32頁);另用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難以完全析離,俱視為一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安非他命吸食器(水車)1組與安
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2支,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或預備供施用毒品使用,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32-33、113頁),且非屬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扣案應予宣告沒收一覽表
┌──┬──────────┬──┬───┬─────┐│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備註│├──┼──────────┼──┼───┼─────┤│㈠│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支│王啓峰│見毒偵卷第││││││59頁。│├──┼──────────┼──┼───┼─────┤│㈡│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支│王啓峰│見毒偵卷第│││(未使用)│││69頁。│├──┼──────────┼──┼───┼─────┤│㈢│安非他命吸食器(水車)│1組│王啓峰│見毒偵卷第││││││69頁。│├──┼──────────┼──┼───┼─────┤│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2包│王啓峰│見毒偵卷第│││命(含包裝袋各1只,總│││69頁。│││毛重0.73公克,驗前淨││││││重各為0.0751公克、0.││││││1308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0746公克、0.129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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