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穗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穗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穗勳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8年5月7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5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表:受刑人張穗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0日│104年4月18日至│105年2月26日││││104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彰化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81號│偵緝字第859號│偵字第2760號等│├───┬────┼────────┼────────┼────────┤││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80│106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1399號│198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3日│107年1月2日│107年4月3日│├───┼────┼────────┼────────┼────────┤││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6│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號│807號│198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月8日│107年3月8日│107年6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58號│執字第5497號│執字第3288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2日│106年4月21日至│106年6月27日││││106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81號│偵字第18115號等│偵字第18115號等│├───┬────┼────────┼────────┼────────┤││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訴緝字第│107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847號│249號│249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6日│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訴緝字第│107年度訴緝字第││判決││847號│249號│249號││├────┼────────┼────────┼────────┤││判決確定│107年7月26日│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30號│執字第2136號│執字第2136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1月2日至│105年1月28日│105年5月11日、│││105年1月25日││105年3月26日至│││││105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380號等│偵字第2193號等│偵字第29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原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52││││995號│7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7日│108年3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原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52││││995號│72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8日│108年4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均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57號│執字第3336號│執字第6248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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