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緯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緯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緯凡(下稱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收受判決正本後,不服本院判決,於同年11月5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之刑事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表示另具狀補陳云云。爰依上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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