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徐福政 被告 徐筱蓓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1年度中簡第15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