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朴小 移調字第14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代 理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