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振明選任辯護人林玉芬律師
簡長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887號、第3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振明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振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266條、第268條之賭博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販賣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本案尚有共犯 龔瑞隆 未到案,復以被告之供述又顯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張嘉雄 、 鄭佩如 等人之證述及卷附事證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
100年3月16日起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1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0年8月9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係屬重罪,衡情已可堪認被告有為逃避接受審判,甚或係將來執行而逃亡之可能,且 襲瑞隆 雖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然本案被告之供述亦與同案被告張嘉雄、鄭佩如之證述及卷附事證不符,而仍足認有勾串之虞,是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0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鏡芳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