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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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鴻上列被告因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應予補充「緩刑貳年」、理由欄二第五行中間逗號後應予補充「並緩刑貳年」、理由欄三應予補充「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已敘明本案被告鄭文鴻業經宣告緩刑,但於主文欄漏未併予宣告「緩刑2年」、理由欄二第五行中間逗號後漏未敘明「並緩刑2年」、理由欄三漏未載明「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顯係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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