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羅芙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智斌 訴訟代理人 陳憶裬 反訴被告即原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吉姆克萊格 訴訟代理人 殷萬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7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1,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反訴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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