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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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53號原告 張敏郎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李子傳 法定代理人 李順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979元,查本件原告原主張通行被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84.6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及位置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經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至現場測量後,可知原告主張通行之系爭土地面積應為96平方公尺,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6萬3,2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通行之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200元=136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原告僅繳納1萬2,979元,尚欠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