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43號再審原告 張敏郎 再審被告祭祀公業 李子傳 法定代理人 李順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63,200元(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200元=1,363,2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