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53號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李子傳 法定代理人 李順法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
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3,2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通行之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200元=1,363,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