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保險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張清安 訴訟代理人 張志強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王龍鎮
陳禹安 許崑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8月25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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