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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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立仁愛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柒萬零伍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肆佰柒拾貳萬叁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萬零貳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仟柒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B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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