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市立仁愛醫院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被告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甲○○於民國八十年間至台北市立仁愛醫院就診所攝影之螢光眼底攝影底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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