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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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之一訴訟代理人 施純貞 律師被告甲○○○住被告丙○○住被告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三樓之四被告丁○○住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