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汪玉蓮律師 吳碧娟 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許兆慶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