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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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九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
丙○○戊○○己○○丁○○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令該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證明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