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三號
再審原告群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雅雄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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