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臺灣愛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秀麗 被告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應受送法定代理人 鄧崇捷 應受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蝑薴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