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 鄭泰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慶蒼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466,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