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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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愛河戀A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珊珊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被告 楊晉
皇霽宮宗教場所經營者即 許家彰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遷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自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遷離,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不得於上開建物內聚集不特定或多數人從事宗教活動,並不得將上開建物工作宗教神廟、道場使用,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原告起訴之利益及目的係涉及全體住戶之安全與安寧等居住權益,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007號、99年度上字第
994號民事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歐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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