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27號聲請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淵 代理人 溫憶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汎德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5年3月2日│1,250,000元│JD0000000│││公司 唐榮椿 │南京東路分行││││├──┼──────┼──────┼──────┼──────┼─────┤│002│汎德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5年3月2日│1,833,000元│JD0000000│││公司唐榮椿│南京東路分行││││├──┼──────┼──────┼──────┼──────┼─────┤│003│汎德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5年3月8日│1,443,400元│JD0000000│││公司唐榮椿│南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