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73號聲請人忠益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男 代理人 何詩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臺幣)│││利期間│├──┼────┼────┼─────┼──────┼─────┼───┤│001│瑪達哈利│聯邦商業│31,910元│105年3月5日│UI0000000│3個月│││企業有限│銀行南京│││││││公司│東路分行│││││├──┼────┼────┼─────┼──────┼─────┼───┤│002│瑪達哈利│聯邦商業│107,709元│105年3月31日│UI0000000│4個月│││企業有限│銀行南京│││││││公司│東路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