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132號
原 告 高海松
訴訟代理人 陳伯動
周國華
被 告 林黃乃靜
訴訟代理人 林嘉樂
陳德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