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1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歐昭廷
被 告 劉文華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