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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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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