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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