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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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0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
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即前開外勞PARW
ANAWASITOMINARNO於警訊中之證詞。(三)居留外僑作業外
勞詳細資料一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