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訴訟代理人 閻光裕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佣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伍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任職原告公司,擔任營業代表,期間因
個人銷售因素,導致公司蒙受損失,因原告制度,倘若貨款無法收回時,要追回當
時所獲得之佣金,而查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離職後,尚欠原告佣金共計新
台幣(下同)一萬三千七百九十四元,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
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不知有返還佣金之規定,原告亦未告知,原告公
司營業規章,於其任職時主管亦未告知,任職時所簽署之保證書也無記載。
三、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離職人員保留薪資明細表、追佣明細表、保證書及原告
公司營業總部營業制度等件為證。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