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甲○○○○百貨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向原告申請消費記帳卡使用,雙
方約定:被告如遲延給付時,應依日息萬分之五、四計付利息。依約被告於八
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即應繳納消費款新台幣五萬三千七百元,卻未繳納。爰訴
請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入會申請書、約定條款、戶
籍謄本、帳款內
容查詢、消費資料查詢各一紙,簽帳單七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記帳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
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