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五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 參佰 肆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租用0000000號電話,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起至八
十九年二月止,共積欠原告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六千三百七十九元,迄未清償
,為此提起本訴。
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以系爭電話非其所租用,且曾因案在監服刑,至
八十九年七月始出監,另其身分證件曾於八十五年一月間遺失,於出監後始申請補
發。
三、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欠費催繳通知單、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用戶欠費拆機
處理表及客戶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然被告否認系爭市內電話係其所申請裝設,而
觀諸前開申請書,其上之簽名,以肉眼辨識,即可判斷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