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保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受刑人請求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保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保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經受刑人之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沈保仁行為後,刑法業於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後第50條增訂但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增訂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賦予受刑人於修正後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得自由選擇併合處罰(恤刑利益)或部分易刑(易刑利益)之權利,相較於受刑人行為時強制併合處罰之舊規定,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編號第3號法律問題研討結論同旨)。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
2至4所示之罪各經本院判處6月有期徒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恩慈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1年3月30日│101年3月5日│101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高雄地檢101年毒偵字│高雄地檢101年毒偵字││年度案號│9595號│第1754號│第346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易字第420號│101年簡字第2240號│101年簡字第43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9日│101年9月12日│├───┼────┼──────────┼──────────┼──────────┤││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上易字第540號│101年簡上字第263號│101年簡字第4306號││├────┼──────────┼──────────┼──────────┤││判決│101年6月19日│101年7月26日│101年10月2日│││確定日期││││└───┴────┴──────────┴──────────┴──────────┘┌────────┬──────────┐│編號│4│├────────┼──────────┤│罪名│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022773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審易字第29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13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審易字第2984號││├────┼──────────┤││判決│102年1月8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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