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鄭國明 被告 劉潤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2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訂102年10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八法庭再開辯論,兩造應遵期到庭,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