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92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大猷 訴訟代理人 葉能昌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09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