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84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劉秀子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原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之聲請內容,其請求自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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