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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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健華(原名黃健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健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健華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5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3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