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軒瑞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文 南投縣○○鎮○○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8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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