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國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抗字第39號抗告人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108年4月1日108年度補字第137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月18日提出異議聲明狀(見本院卷第3頁),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
二、次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原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核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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