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黃俊才 被告 李洪秀蓮李秀竹 承受訴訟人)
李建霖 (李秀竹承受訴訟人)
李玉鈴 (李秀竹承受訴訟人)
涂寶年卓漢亮 承受訴訟人)
卓群達 (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得德 (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伊蘭 (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君玫 (卓漢亮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洪秀蓮、李建霖、李玉鈴為被告李秀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涂寶年、卓群達、卓得德、卓伊蘭、卓君玫為被告卓漢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李秀竹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洪秀蓮、李建霖、李玉鈴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親等關聯、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被告卓漢亮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涂寶年、卓群達、卓得德、卓伊蘭、卓君玫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親等關聯、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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