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黃俊才 被告 李秀義 (即 李洪 金蓮 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珠 (即 李洪金蓮 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雲 (即李洪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陳澤軒 (即 賴淑仙 之承受訴訟人)
黃春嬌 (即 黃依乾 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鳳 (即 黃依乾之 承受訴訟人)
黃美月 (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春杏 (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彩華 (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素英 (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素蘭 (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睿南 (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苡筑 (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熹 (即李 王蘭英 承受訴訟人)
李秀錡 (即 李王蘭英 承受訴訟人)
李梨微 (即李王蘭英承受訴訟人)
李婉鈴 (即李王蘭英承受訴訟人)
冼杏嬌 (即 黃進宏 承受訴訟人)
黃俊維 (即黃進宏承受訴訟人)
葉雲季 (即 葉步水 承受訴訟人)
葉雲瑾 (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日茗 (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日勛 (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日恩 (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品君 (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品伶 (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秀義、郭李秀珠、 葉李秀雲 為被告李洪金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陳澤軒為被告賴淑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 陳黃春嬌李黃玉鳳 、黃美月、黃春杏、黃彩華、黃素英、黃素蘭、黃睿南、黃苡筑為被告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李梨微、李秀熹、李秀錡、李婉鈴為被告李王蘭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冼杏嬌、黃俊維為被告黃進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葉雲季、葉雲瑾、葉日茗、葉日勛、葉日恩、葉品君、葉品伶為被告葉步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李洪金蓮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李秀義、郭李秀珠、葉李秀雲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 渠等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二)被告賴淑仙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陳澤軒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被告黃依乾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陳黃春嬌、李黃玉鳳、黃美月、黃春杏、黃彩華、黃素英、黃素蘭、黃睿南、黃苡筑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四)被告李王蘭英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李秀熹、李秀錡、李梨微、李婉鈴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五)被告黃進宏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冼杏嬌、黃俊維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六)被告葉步水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直系血 親卑 親屬葉雲季、葉雲瑾、葉日茗、葉日勛、葉日恩、葉品君、葉品伶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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