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原告 黃明平
黃明石 黃明順 黃明進 黃明傳 黃棉煉 黃塗龍 黃教清 黃教成 黃銘煌 黃雅羚
黃怡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智 被告 彭金標
彭及達 彭文鶯 彭及江 彭明政 彭明俊 張美鴻
黃步斌
黃文龍 黃聖員 黃聖鈞 黃賢炆 黃元勛 林秋珠
黃勝財 何吉妹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品芳 被告 黃元龍
黃詩耘 (即 黃步連 之承受訴訟人)
黃詩耕 (即黃步連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詩耕、黃詩耘為被告黃步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步連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0年5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陳麗漪 、黃詩耕、黃詩耘等3人,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二第85、93、107、109頁)可稽,而陳麗漪就黃步連所遺財產雖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查詢表可查(見本院卷二第89頁),但已與黃詩耕、黃詩耘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此部分之權利歸於黃詩耕、黃詩耘取得,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可按(見本院卷二第53頁),是黃步連就系爭土地之遺產應由黃詩耕、黃詩耘繼承取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