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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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黃俊才 被告 李秀彬 ( 李錦南 之承受訴訟人)
李承翰 (李錦南之承受訴訟人)
李省甫 (李錦南之承受訴訟人)
李紫綺 (李錦南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豪 ( 李友強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秀彬、李承翰、李省甫、李紫綺為被告李錦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李家豪為被告李友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李錦南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李秀彬、李承翰、李省甫、李紫綺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均附於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二)被告李友強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李家豪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均附於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鄧竹君